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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聞
▲龍鳳胎分化不完全的新生兒。(圖/翻攝自英國鏡報,下同)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印度古吉拉特(Gujarat)省35歲婦女蘇樂卡(Sulekha Mori),生了一個「寄生龍鳳胎」的新生兒,擁有四條腿與男女生殖器,讓她與丈夫都嚇壞了,但他們認為醫生建議的手術會讓嬰兒喪命,不僅拒絕醫療安排,還攜子逃離醫院。雖然這並非頭胎,但這位婦人懷孕後從未照過超音波,因此並沒發現此胎是畸形兒。
英國《鏡報》報導,蘇樂卡(Sulekha Mori)因9日腹痛到寶旭納(Poshina)公立醫院就診,才發現自己即將臨盆,經過2小時的自然產,終於將孩子生出。但主治醫生達比(Kakubhai MaganbhaiDabhi)卻告知他們,這是個不正常的「寄生龍鳳胎」,必須動手術將多餘的腿移除,同時以整形手術重新建構嬰兒的生殖器。
報導指出,她與丈夫原本喜獲新生,卻在這時受到驚嚇與打擊,更無法接受孩子一出生就要面對大手術,更怕嬰兒剛出生就要喪命,不只拒絕了醫生,還趕緊帶著嬰兒出院。不過主治醫師達比表示,希望這對夫妻可以在10天內將嬰兒帶回醫院動手術,以免延誤黃金時間。
▲保護狼師?海報紙切割加工姚立明轟衛福部違法「父母為何不能講女兒」。(圖/翻攝三立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女作家之死,揭露補習班狼師事件,衛福部發聲明,考量涉及早年性侵害創傷議題,要求保護被害人身分隱私,但國會觀察基金會董事長姚立明2日上政論節目狂轟,「衛服部已經違法」,搬出性侵害防治法批評,法律明文規定你要為被害人講話,「可是你叫全國的人不要講」,更不懂為何父母不能提到女兒名字。
姚立明劈頭就說,性侵害防治法並沒有提到「加害人」,加害人是檢察官的事,「不提加害人難道是保護加害人嗎?」他搬出性侵害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指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社會公益,認為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質疑該講出來的責任就是衛福部。
▲女作家之死揭露補習班狼師,引發社會輿論。(圖/翻攝臉書)
「我現在就講她(女作家)名字,她寫了一本書,是否性侵害是衛福部要確定。」姚立明認為,被害人死亡時,有報導揭露必要,而衛服部就有責任調查是否有性侵,若沒有公益理由,例如加害人死亡等就不用講,「怎麼可以叫大家不要講。」
姚立明認為,法律明文規定衛福部要為她講話,可是衛福部卻叫全國的人不要講,那這個案子該怎麼處理?建議衛福部可以先移送請檢方一起辦,檢方最起碼調查了。議員都可以找到證人、證物,加害事實,被害人書中也宣稱自己被害的過程,經父母親證實,但「衛福部好像看到地上有屍體,叫大家不要管,然後就走了。」
「社會局憑什麼罰父母。」姚立明不解,「我女兒名字講30次都可以」,為何父母親在保護女兒,卻不能講名字,現在公務單位在做什麼?讓他都不曉得發生什麼事情了?
●衛福部聲明稿如下:
對於近日媒體報導某作家自殺一案,本部依循往例請縣市主管機關了解個案,以於必要時予以適當之協助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某作家遭補習班老師誘姦而自殺一案,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因4月28日下午多家平面媒體詢問本部對該事件之看法,同時即時新聞也露出,除依慣例第一時間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了解林案過往有無通報紀錄,是否為保護性個案,同時考量本案涉及早年性侵害創傷議題,因而在同日下午發布新聞稿呼籲社會大眾要重視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及身分隱私保護議題,宣導性侵害創傷復原中心求助管道資訊;至於媒體及民眾是否有違反被害人隱私權保護,需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臺南市社會局就個案認定、處理,衛福部並未干預新聞報導。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民國86年1月22日公布施行,102年7月23日行政院組織改造性侵害防治業務從內政部移撥至衛生福利部,為強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隱私保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第13條之1有對媒體報導性侵害事件明訂相關規定,同時也擴及任何人,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社會公益,認有必要者」、「有正當理由」之情形則得以排除適用。張秀鴛表示,鑑於大眾媒體傳播快速,尤其性侵害案件對被害人及家屬影響甚鉅,為避免媒體或民眾觸法,造成傷害擴大,適時提醒相關法律規定以求自律實有必要;惟個別案件是否違法或符合例外規定而免罰,仍需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個別案件審酌其公益性、必要性或正當性等進行裁量。
除此之外,根據研究顯示,過度渲染自殺訊息模仿效應將油然而生,最可能發生在年輕族群身上,衛生福利部表示,媒體報導自殺新聞可以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建議之「六要」與「六不」原則,另外也請民眾多關心自己身邊的人,多給予彼此正面的鼓勵,走出戶外多給予正向積極的思維模式,多陪伴、多傾聽,以避免類此憾事一再發生。
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媒體報導自殺新聞原則:「六要」與「六不」
「六不」:
.不要刊登出照片或自殺遺書。
.不要報導自殺方式的細節。
.不要簡化自殺的原因。
.不要將自殺光榮化或聳動化。
.不要使用宗教或文化的刻板印象來解讀。
.不要過度責備。
「六要」:
.當報導事件時,與醫療衛生專家密切討論。
.提到自殺時,用「自殺身亡」而不要用「自殺成功」這樣的字眼。
.只報導相關的資訊,且刊登在內頁而非頭版。
.凸顯不用自殺的其他解決方法。
.提供與自殺防治有關的求助專線與社區資源。
.報導危險指標以及可能的警訊徵兆。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日前召集朝野協商,討論《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建議政府收容民眾隨意放生的動物,引發爭議。全台多所大學的教授發起連署,強調不能接受以宗教信仰來包庇不合理之行為,破壞環境生態與相關產業、為害動物福利,還要求個人隨意放生行為由政府收容埋單。
▲綠委林岱樺(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林岱樺為經濟委員會召委,3日她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召集朝野協商,直接建議政府收容民眾隨意放生的動物,還強調這並非「棄養」,是「沒辦法養了」,讓官員無奈表示,「棄養就是違法」。此項建議也引發廣大批評,連同黨立委段宜康都大嗆,「放生?放個...」,要求農委會要堅持不能讓步。
同時,包含中山大學、師範大學、成功大學、交通大學、台灣大學等校的教授,也發起連署,強調支持農委會所擬定的修正草案,未經許可釋放一般類或保育類野生動物分別處以5萬元以下或5萬以上至25萬元以下罰鍰。如致動物死亡或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學者們表示,林岱樺為隨機、個人放生另闢蹊徑,未來民眾可一通電話通報,由農委會或地方政府進行媒合與收容等,提供「你放生政府埋單」的全套放生服務。此舉反而會鼓勵民眾不當棄養與購買野生動物,使更多動物遭受莫大痛苦並增加所有地方與中央政府負擔。
同時,學者也不滿林岱樺主張,放生初犯者不罰,責以環境生態教育6小時。也就是說造成大量野生動物傷亡、痛苦與環境破壞者,第一次不能處罰他,還要花納稅人的錢找人給他上六小時的課。「天底下那有如此荒謬之事?」
學者聲明,支持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有效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也支持增加對宗教團體與一般民眾的教育與溝通,鼓勵友善理性的宗教團體積極與野生動物救傷,以及專業主管單位合作護生。但強烈反對林岱樺主張的第一次不罰,個人任意購買野生動物放生要由農委會收容,費用由全民埋單,並耗費資源講習的修法提案。
連署發起人:
顏聖紘 (國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
沈聖峰 (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林思民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
李壽先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
郭奇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助理教授)
許皓捷 (國立台南大學生態科學與技術學系副教授)
毛俊傑 (國立宜蘭大學森林暨自然資源學系助理教授)
王浩文 (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副教授)
趙啟宏 (國立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
王弘毅 (國立台灣大印刷加工專用切割機學臨床醫學研究所副教授)
曾晴賢 (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
袁孝維 (國立臺灣大學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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